独立法条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七条

第十章 资料档案

第四十七条

对于质量容易变化的档案,如组织器官、电镜标本、血液涂片、受试物和对照品留样样品等,应当以能够进行有效评价为保存期限。对于电子数据,应当建立数据备份与恢复的标准操作规程,以确保其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读性,其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四十五条的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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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