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五条

第十章 资料档案

第四十五条

档案的保存期限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用于注册申报材料的研究,其档案保存期应当在药物上市后至少五年; (二)未用于注册申报材料的研究(如终止的研究),其档案保存期为总结报告批准日后至少五年; (三)其他不属于研究档案范畴的资料应当在其生成后保存至少十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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