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三条

第十章 资料档案

第四十三条

其他不属于研究档案范畴的资料,包括质量保证部门所有的检查记录及报告、主计划表、工作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培训情况、获准资质、岗位描述的资料、仪器设备及计算机化系统的相关资料、研究机构的人员组织结构文件、所有标准操作规程的历史版本文件、环境条件监测数据等,均应当定期归档保存。应当在标准操作规程中对具体的归档时限、负责人员提出明确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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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