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一条

第十章 资料档案

第四十一条

专题负责人应当确保研究所有的资料,包括试验方案的原件、原始数据、标本、相关检测报告、留样受试物和对照品、总结报告的原件以及研究有关的各种文件,在研究实施过程中或者研究完成后及时归档,最长不超过两周,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整理后,作为研究档案予以保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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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