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一条
第八章 研究工作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进行病理学同行评议工作时,同行评议的计划、管理、记录和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病理学同行评议工作应当在试验方案或者试验方案变更中详细描述; (二)病理学同行评议的过程,以及复查的标本和文件应当详细记录并可追溯; (三)制定同行评议病理学家和专题病理学家意见分歧时的处理程序; (四)同行评议后的结果与专题病理学家的诊断结果有重要变化时,应当在总结报告中论述说明; (五)同行评议完成后由同行评议病理学家出具同行评议声明并签字注明日期; (六)总结报告中应当注明同行评议病理学家的姓名、资质和单位。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