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八条

第八章 研究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需要修改试验方案时应当进行试验方案变更,并经质量保证部门审查,专题负责人批准。试验方案变更应当包含变更的内容、理由及日期,并与原试验方案一起保存。研究被取消或者终止时,试验方案变更应当说明取消或者终止的原因和终止的方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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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