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七条

第八章 研究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每项研究开始前,均应当起草一份试验方案,由质量保证部门对其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审查并经专题负责人批准之后方可生效,专题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作为研究的开始日期。接受委托的研究,试验方案应当经委托方认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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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