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实验系统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以外的其他实验系统的来源、数量(体积)、质量属性、接收日期等应当予以详细记录,并在合适的环境条件下保存和操作使用;使用前应当开展适用性评估,如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给予适当的处理并重新评估其适用性。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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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