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

第五章 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

第十六条

用于数据采集、传输、储存、处理、归档等的计算机化系统(或者包含有计算机系统的设备)应当进行验证。计算机化系统所产生的电子数据应当有保存完整的稽查轨迹和电子签名,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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