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按其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重要水文测站。 根据水文实验研究或者其他科学研究的需要,可以设立水文实验站。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