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省级水文机构管理的水文测站,根据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经省级水文机构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可同时接受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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