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立 案
第三十九条
立案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书概要及外经贸部对申请的审查结果; (二)发起调查的日期; (三)调查产品及出口国(地区)名称; (四)调查期间; (五)调查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的意向; (六)利害关系方不应诉将承担的后果; (七)允许利害关系方提出意见的时限; (八)调查机关的联系方式。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立 案
立案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书概要及外经贸部对申请的审查结果; (二)发起调查的日期; (三)调查产品及出口国(地区)名称; (四)调查期间; (五)调查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的意向; (六)利害关系方不应诉将承担的后果; (七)允许利害关系方提出意见的时限; (八)调查机关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