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立 案

第三十九条

立案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书概要及外经贸部对申请的审查结果; (二)发起调查的日期; (三)调查产品及出口国(地区)名称; (四)调查期间; (五)调查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的意向; (六)利害关系方不应诉将承担的后果; (七)允许利害关系方提出意见的时限; (八)调查机关的联系方式。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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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