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立 案第三十四条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当自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副本1份转交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应当至少有20天的时间研究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并对反倾销调查立案提出意见。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