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立 案

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当自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人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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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