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立 案第三十三条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当自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人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