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倾销幅度进行初步估算,估算应以调整后的正常价值的加权平均值减去调整后的出口价格的加权平均值除以到岸价(CIF)加权平均值的方法计算。 申请人以其他方法计算的,应当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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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