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六条

关于正常价值,申请人应当提供国外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或原产地国(地区)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可比价格;没有可比价格或可比价格不能获得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结构价格或者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 申请人在提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结构价格的证据材料时,应包括该产品的生产成本及合理费用的证据材料;如果不能获得实际结构价格的,申请人可以按照其本身的生产要素及该要素在出口国(地区)的价格或国际市场的通行价格计算。 上述证据材料可以用实际成交价格、价格单或者有代表性机构或刊物的统计数据等方式提供。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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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