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四条

关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描述及二者的比较,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的证据材料: (一)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详细描述,包括产品名称、种类、规格、产品用途及市场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税则号等;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原产国(地区)或出口国(地区); (三)国内同类产品的详细描述,包括该产品的名称、种类、规格、产品用途和市场情况等; (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异同点比较,包括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生产工艺、替代性、价格和用途等方面。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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