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十三条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三条

关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一)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初步描述;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联系人等有关情况。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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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