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关情况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的证据材料: (一)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联系人等有关情况;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说明代理人的名称及身份等事项,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提出前三年申请人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产量及所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 (四)所有已知的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的清单,如果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组成了协会或商会,应提供该协会、商会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联系人等有关情况。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