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第七章 处罚

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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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