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第七章 处罚

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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