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第七章 处罚

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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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