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第七章 处罚

第七十八条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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