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八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章 处罚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