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