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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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