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六十三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五章 执业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