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执业

第六十三条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