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执业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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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