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执业

第五十四条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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