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章 执业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