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执业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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