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第四章 名称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