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五十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四章 名称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