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章 名称第四十八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