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名称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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