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章 名称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