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名称

第四十四条

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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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