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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