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