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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