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