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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