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