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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