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二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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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