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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