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