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十七条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