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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