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对立项建议进行论证评估。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围绕有关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研究,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需要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项目。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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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