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立项建议。

提出立项建议,应当书面说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等内容。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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