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复审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根据复审计划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提出复审结论建议,形成复审材料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建议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复审结论建议为废止的,应当对废止的理由重点说明。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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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