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起草和技术审查
第十八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结论进行完善,形成行业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等报批材料;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结论修改后,再次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
行业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批材料应当就行业标准是否涉及专利以及相应处理意见作出说明。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起草和技术审查
行业标准送审稿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结论进行完善,形成行业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等报批材料;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结论修改后,再次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
行业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批材料应当就行业标准是否涉及专利以及相应处理意见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