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起草和技术审查第十六条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的,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技术审查通过。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