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起草和技术审查

第十六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的,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

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技术审查通过。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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