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起草和技术审查

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由标准化技术组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和研究,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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