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招标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罚: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当年中标数量,并给予警告:(1)虚报投标材料;(2)擅自转让或变卖中标数量。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当年中标数量并取消其下一年度投标资格:(1)涉及国外反倾销案而不参加应诉者;(2)实际出口价格低于同行协议价或变相降价者;(3)经有关部门查实侵犯商标权者;(4)不按期交纳中标手续费者。3、获得中标数量的企业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申报登记和交回使用不完的中标数量,其比例不足中标数量30%的,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中标数量,比例达到或超过30%的,取消其下年度投标资格。 4、中标企业被取消的中标数量由招标委员会报外经贸部备案,并通知有关发证机关停止发证。取消的中标数量可纳入下次招标总量或用于转受让。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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