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七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标企业须在招标当年9月30日前向招标办公室申报登记使用不完的中标数量,并于12月15日前交回。招标办公室可将企业申报登记和交回的中标数量用于转受让。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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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