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章 管理第二十五条中标企业须在招标当年9月30日前向招标办公室申报登记使用不完的中标数量,并于12月15日前交回。招标办公室可将企业申报登记和交回的中标数量用于转受让。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